
??1.四類責任主體:法定的“債務鏈條”??
??出票人??:票據(jù)的創(chuàng)設者,承擔??終局責任??(清償后權利消滅)。
??背書人??:通過轉讓票據(jù)獲取對價的前手持票人,清償后享有再追索權。
??案例??:
上海A公司將匯票背書給B公司,B公司被拒付后向A公司追索,A公司清償后可向出票人再追索。
??承兌人??(僅限匯票):承諾付款的銀行或企業(yè),承擔??主債務責任??。
??保證人??:為票據(jù)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責任范圍與被保證人相同。
??2.責任順位:打破“先后順序”的連帶性??
依據(jù)《票據(jù)法》,持票人可??自由選擇追索對象??,無需按債務順序逐一追償。例如:
電子匯票持票人可同時起訴出票人、前手背書人及保證人,法院判決三方連帶清償100萬元票款。
被追索人的免責情形與抗辯規(guī)則
??1.法定免責事由:三類“護身符”??
??記載禁止轉讓??: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后,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被背書人不擔責。
??持票人惡意取得??:明知前手以欺詐、偷盜等手段取得票據(jù)仍受讓的,被追索人可抗辯。
??票據(jù)權利時效屆滿??:
對出票人/承兌人:自到期日起2年;
對前手背書人:自被拒付日起6個月。
??2.抗辯限制:切斷“基礎關系糾紛”??
??無因性原則??:被追索人不得以“與持票人前手的合同糾紛”為由拒付(如貨物質量問題)。
??案例??:
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交貨”為由拒付丙公司(持票人),法院判決該抗辯無效,乙公司需全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