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當事人是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試的核心考點之一??,也是票據法律關系成立和運行的基礎。??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和非基本當事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等)兩類,共同構成票據權利與責任的閉環(huán)系統(tǒng)??。例如甲公司采購設備時簽發(fā)匯票:出票人為甲公司,付款人為乙銀行,收款人為丙供應商;丙將匯票背書給丁物流公司后,丁成為持票人,乙銀行承兌后成為主債務人。這種多層次當事人結構是初級會計考試支付結算模塊的高頻命題點,考生需重點掌握其法律定位與責任規(guī)則。
票據的當事人有哪些  ??票據法律關系的本質??在于其??權利義務的鏈條性??——基本當事人構成票據關系的基礎框架,非基本當事人通過票據行為擴展責任網絡。這一特性使票據成為兼具支付與信用功能的金融工具,也是初級會計考生分析票據效力、追索路徑的核心切入點。
  基本當事人:票據關系的“鐵三角”
  基本當事人是票據簽發(fā)時??必須存在的法定主體??,缺失任一主體則票據無效。根據《支付結算辦法》(2024修訂)第73條,其構成如下:
  1.??出票人:票據關系的創(chuàng)設者??
  ??法律定位??:簽發(fā)票據并委托付款或自我付款的主體(如甲公司簽發(fā)支票委托銀行付款);
  ??核心責任??: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對持票人承擔最終清償義務;
  ??典型場景??:某點心店為支付面粉貨款簽發(fā)銀行匯票,該店即為出票人。
  2.??付款人:支付指令的執(zhí)行者??
  ??資格限定??:
  匯票:銀行或企業(yè)(如乙公司指定關聯(lián)企業(yè)付款);
  支票:必須是出票人開戶銀行(個人支票付款人僅限存款行);
  本票:出票人自身承擔付款責任。
  ??責任特性??:未承兌的匯票付款人無付款義務(如丙銀行未簽章承兌可不付款)。
  3.??收款人:票據權利的初始享有者??
  ??權利起點??:
  首次取得票據債權(如面粉廠收到點心店匯票可主張付款請求權);
  ??身份轉化??:
  若背書轉讓票據,則轉化為背書人(如面粉廠將匯票轉讓給包裝材料商)。
  ??案例警示??:某公司簽發(fā)支票時漏填付款行名稱,導致票據無效——基本當事人記載不全將直接否定票據效力。
  非基本當事人:票據流通的“擴展網絡”
  非基本當事人通過??票據行為加入既存票據關系??,增強票據信用與流通性。根據《票據法》第38條、第46條,主要類型包括:
  1.??背書人:權利轉讓的“中轉站”??
  ??行為要件??:
  在票據背面簽章并交付受讓人(如丙公司將匯票背書給丁公司,丙成為背書人);
  ??連帶責任??:
  擔保后手所持票據的承兌和付款(若丁公司被拒付,可向丙公司追索)。
  2.??承兌人:匯票信用的“加持者”??
  ??激活條件??:
  僅匯票付款人簽章承兌后成為主債務人(如乙銀行在匯票蓋章即承擔剛性兌付義務);
  ??拒付后果??:
  已承兌銀行拒付需賠償持票人利息損失(某銀行以“系統(tǒng)故障”拒付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
  3.??保證人:債務履行的“擔保人”??
  ??身份限制??:
  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主體(如甲公司請關聯(lián)企業(yè)為匯票付款提供保證);
  ??責任特性??:
  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直接索償(保證人不得要求“先追索債務人”)。
  ??典型案例??:王某變造支票金額后轉讓,真實簽章的前手(出票人)僅對原金額擔責——非基本當事人的責任范圍受票據行為時間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