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jù)承兌人是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的核心考點之一??,也是票據(jù)法律關系中信用升級的關鍵主體。票據(jù)承兌人是指匯票付款人通過簽章承諾在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主體,一經(jīng)承兌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例如點心店A向設備公司B采購烤箱時簽發(fā)匯票,指定丙銀行為付款人;丙銀行在匯票正面簽章記載“承兌”字樣后,即承擔剛性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轉化”機制是初級會計考試支付結算模塊的高頻命題點,考生需重點掌握其法律定位與責任規(guī)則。
票據(jù)的承兌人是什么?  ??票據(jù)承兌人的本質特征??在于其??責任的絕對性與無條件性??——通過法定承兌行為將付款人的“支付可能性”轉化為“剛性義務”,成為票據(jù)信用鏈條的最終兌付保障。這一特性使匯票成為融合商業(yè)信用與銀行信用的金融工具,也是初級會計考生分析票據(jù)效力、追索路徑的核心切入點。
  承兌人的法律地位:從“付款人”到“主債務人”的轉化
  1.??資格限定:兩類主體的承兌權限??
  ??銀行承兌匯票??:
  僅具備金融業(yè)務資質的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可擔任承兌人(如丙銀行需經(jīng)央行批準開展承兌業(yè)務)。
  ??商業(yè)承兌匯票??:
  可為具備付款能力的非金融機構(如設備公司B的關聯(lián)企業(yè)),但需自行承擔兌付風險。
  承兌人必須在票面簽章,否則承兌無效;《支付結算辦法》進一步限定銀行承兌人需審查出票人真實交易背景。
  2.??責任升級的三重法律效果??
  ??第一債務人地位??:
  持票人必須首先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設備公司B到期須先向丙銀行索款,不得直接追索點心店A)。
  ??抗辯權限制??:
  承兌后不得以“出票人未提供資金”為由拒付(即使點心店A賬戶余額不足,丙銀行也需墊付)。
  ??最終追索責任??:
  其他債務人清償后均可向承兌人再追索(如點心店A被追索后,可要求丙銀行償還墊付款)。
  承兌人的責任規(guī)則:絕對性與例外情形
  1.??剛性付款義務的三大特征??
  ??無條件性??:
  不得附加支付條件(如丙銀行若記載“收到貨物才付款”,視為拒絕承兌)。
  ??不可撤銷性??:
  簽章承兌后即使發(fā)現(xiàn)交易欺詐,仍應對善意持票人付款(設備公司B偽造合同,丙銀行仍須對善意持票人擔責)。
  ??絕對性??:
  對合法持票人承擔100%付款責任,部分承兌無效(如僅承諾付50%票款視為拒付)。
  2.??合法免責的兩種法定情形??
  ??票據(jù)形式瑕疵??:
  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收款人名稱涂改(如設備公司B擅自更改票面金額)。
  ??持票人權利瑕疵??:
  明知票據(jù)系盜竊所得仍受讓(如李某偷竊匯票后轉讓給知情的王某)。
  ??典型案例??:某銀行以“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拒付→法院判決賠償持票人票款+利息損失(抗辯理由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