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兌人的法律地位:從“付款人”到“主債務人”的轉化
1.??資格限定:兩類主體的承兌權限??
??銀行承兌匯票??:
僅具備金融業(yè)務資質的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可擔任承兌人(如丙銀行需經(jīng)央行批準開展承兌業(yè)務)。
??商業(yè)承兌匯票??:
可為具備付款能力的非金融機構(如設備公司B的關聯(lián)企業(yè)),但需自行承擔兌付風險。
承兌人必須在票面簽章,否則承兌無效;《支付結算辦法》進一步限定銀行承兌人需審查出票人真實交易背景。
2.??責任升級的三重法律效果??
??第一債務人地位??:
持票人必須首先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設備公司B到期須先向丙銀行索款,不得直接追索點心店A)。
??抗辯權限制??:
承兌后不得以“出票人未提供資金”為由拒付(即使點心店A賬戶余額不足,丙銀行也需墊付)。
??最終追索責任??:
其他債務人清償后均可向承兌人再追索(如點心店A被追索后,可要求丙銀行償還墊付款)。
承兌人的責任規(guī)則:絕對性與例外情形
1.??剛性付款義務的三大特征??
??無條件性??:
不得附加支付條件(如丙銀行若記載“收到貨物才付款”,視為拒絕承兌)。
??不可撤銷性??:
簽章承兌后即使發(fā)現(xiàn)交易欺詐,仍應對善意持票人付款(設備公司B偽造合同,丙銀行仍須對善意持票人擔責)。
??絕對性??:
對合法持票人承擔100%付款責任,部分承兌無效(如僅承諾付50%票款視為拒付)。
2.??合法免責的兩種法定情形??
??票據(jù)形式瑕疵??:
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收款人名稱涂改(如設備公司B擅自更改票面金額)。
??持票人權利瑕疵??:
明知票據(jù)系盜竊所得仍受讓(如李某偷竊匯票后轉讓給知情的王某)。
??典型案例??:某銀行以“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拒付→法院判決賠償持票人票款+利息損失(抗辯理由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