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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是誰?
1、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一般規(guī)定: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指的就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的定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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