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du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guī)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guī)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fā)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fā)票相符,作為依據。
價格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fā)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qū)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zhí)行。
相關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或者發(fā)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規(guī)定確定完稅價格。
以上就是【關稅完稅價格】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學習更多相關知識,歡迎大家前往
高頓教育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