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在哪個環(huán)節(jié)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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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頓網校 發(fā)布時間:2016-01-14 10:48 責編:admin
一般規(guī)定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所稱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環(huán)節(jié)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環(huán)節(jié)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依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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