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4]89號文件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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