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遺產稅,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yōu)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
再視不同情況,有區(qū)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征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后分稅”,表現(xiàn)為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征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xiàn)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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