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對納稅人的各項分類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繳,然后對其全年總所得超過規(guī)定數(shù)額以上的部分,綜合加總,按累進稅率計稅,源泉扣繳的稅款可以在結算時予以抵扣,多退少補。
  2、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對某些所得分項計征,按特定的標準、稅率征稅,年終不再計入總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項目要合計申報納稅,按累進稅率計稅。這種稅制與分類所得稅的差別在于,分類所得稅往往采用源泉扣繳的辦法,扣繳完后不再納稅,而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除少數(shù)項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項目仍要綜合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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