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限及單位如下所示:
  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限:
  對于符合清算條件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之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去辦理清算手續(xù)。
  對于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之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該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fā)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如果開發(fā)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以及非普通住宅的,應當分別計算增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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