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國東北地區(qū)試行增值稅轉型,轉型將引起購進固定資產(chǎn)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增值稅減少及當期應納所得稅增加。本文僅討論轉型對增值稅的影響。
  根據(jù)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chǎn)后,支付了相關費用并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并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后按有關規(guī)定,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轉型范圍內(nèi)的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chǎn)銷項稅額)”的貸方;發(fā)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chǎn)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余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chǎn)銷項稅額)”。
  在上述處理的基礎上再計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fā)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chǎn);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chǎn)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yè)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chǎn)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2004年9月,A公司發(fā)生下列業(yè)務:(1)9月5日,公司購入一臺生產(chǎn)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80000元,增值稅額47600元,支付運輸費20000元。接受捐贈的新固定資產(chǎn)一臺,發(fā)票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支付運輸費1000元。兩項固定資產(chǎn)均無需安裝,除接受捐贈支付的運費未取得合法抵扣憑證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以上貨款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儋忂M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49000(47600+20000×7%)
  貸:銀行存款 347600.
  ②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101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17000
  貸:待轉資產(chǎn)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chǎn)價值117000。
  銀行存款 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產(chǎn)線,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200000元,支付增值稅34000,實際領用工程物資(含增值稅)210600元,剩余物資轉為原材料。領材料一批,實際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稅為5100元,分配工程人員工資50000元,企業(yè)輔助生產(chǎn)車間為工程提供有關勞務支出10000元,外購勞務10000元,支付增值稅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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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工程物資 20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诠こ填I用物資及剩余物資轉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80000
  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工程物資 20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 3400.
  ③工程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5100
  貸:原材料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00.
  5分配工程人員工資
  借:在建工程 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50000.
  ⑤分配輔助生產(chǎn)車間提供的勞務支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貸:生產(chǎn)成本——輔助生產(chǎn)成本 10000.
 ?、拗Ц锻赓弰趧召M用
  借:在建工程 1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1700
  貸:銀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280000
  貸:在建工程 280000.
  增值稅轉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156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抵扣:將固定資產(chǎn)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156號文件所稱固定資產(chǎn)的在建工程,下同);將固定資產(chǎn)專用于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chǎn)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chǎn)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將固定資產(chǎn)供未納入156號文件適用范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chǎn)凈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無余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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