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就必須撤銷: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ǘ┏椒ǘ殭?quán)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ㄎ澹┮婪梢猿蜂N登記的其他情形。
 ?。┥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七)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注:若依照次六項規(guī)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一)至(五)項規(guī)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jīng)營者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fā)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