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消費稅制
  六、消費稅的稅收優(yōu)惠
  (一)納稅人直接出口應納消費品,按照其實際出口的應稅消費品數量,予以免征消費稅。
  (二)由出口企業(yè)出口和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給予退稅。
  (三)稅額的減征 對 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四)若干具體規(guī)定
  1、對成品油生產企業(yè)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
  自2009年,對成品油生產企業(yè)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資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于其它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征稅消費稅。
  2、農用拖拉機、收割機和手扶拖拉機專用輪胎不征稅消費稅。
  3、絕緣油類不征收消費稅。
  七、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算上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納稅地點
  1、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在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的消費稅稅款也可以由總機構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的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消費稅。